9月22日配资是否支持模拟体验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正式施行。这份共计24条的司法解释,首次将“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”明确为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,有望加快破解“以刑阻民”“民刑衔接不畅”等矛盾,为稳定市场预期、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注入司法动能。
民刑交叉领域的司法审判规则不够清晰,早已成为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痛点。据第一财经报道,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刑交叉案件超过22万件;在法答网的咨询答疑中,以“民刑交叉”“刑民交叉”为关键词进行检索,相关提问多达1700多条。可见社会对进一步明确民刑交叉领域相关司法规则诉求之强烈。
审判实践中,因民事案件涉刑而导致中止诉讼、“民刑都不管”,或者“民刑都插手”的情况并不少见,有的还引发“长期挂案”“天价利息”等突出问题,让一些企业陷入经营停摆的困境,动摇企业家乃至社会对法治环境的信心。此次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,就是为了明确裁判规则,营造让企业家安心经营、专心创业、放心投资的法治环境。
此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,直指民刑交叉领域的诸多关键“盲点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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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一,明确了民、刑程序的协调原则。《规定》要求区分不同情形,分别适用“先刑后民”和“民刑并行”。不能仅以刑事受案回执等为依据中止诉讼,而应当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,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。对于民刑案件不属于“同一事实”的,应当遵循民刑并行原则,继续审理民事案件。这些规定有效消除了“以刑阻民”的操作空间。
其二,构建了民、刑程序的衔接机制。《规定》明确不同法院审理关联民刑案件时要互相通报受理情况、审理进展、裁判结果等信息,也对民事案件推翻生效刑事裁判事实后的衔接路径作出清晰规定。这从制度层面堵住了民刑程序衔接不畅导致的“程序空转”漏洞,让市场主体的权利救济路径更加清晰。
其三,统一了涉刑民事诉讼的裁判尺度。过去各地法院对涉刑合同效力、担保责任、单位涉罪后破产等问题认识分歧明显,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得出不同结论。《规定》确立了“涉刑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”的一般规则、“刑破并行”的破产衔接规则,并以民法典为依据区分情形细化裁判规则,为企业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更稳定的法律预期。
其四,约束了趋利性执法之手。近年来“远洋捕捞”等趋利性执法经常发生,对营商环境造成了很大破坏。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就是趋利性执法的惯用做法。此次《规定》明确,发现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等刑事追诉不当的线索、证据材料的,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机关。这有望对趋利性执法形成有力震慑。
要将规则的善意转化为现实的公正,还需进一步明确规则适用细则及配套保障机制。比如,尽快推出指导性案例和裁判指引,消除不同地区、不同法院的规则适用偏差;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互通机制,提高法院、公安、检察机关协同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;完善涉民刑交叉案件的权益保障机制,避免企业的合法经营资产被随意查封处置等。
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。此次有关民刑交叉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,厘清了许多重要问题,强化了规则的可执行性,改善了社会的法治预期。随着配套落地机制的不断完善,相信将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、增强企业家信心产生明显促进作用。
(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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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新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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